(2016)豫01行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保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委托代理人牛晓红、张宁,郑州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某因诉郑州市规划局、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林,被上诉人郑州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马云、屈峥,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牛晓红、张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胜利审判员 邓先理审判员 王万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