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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某、王某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远联钢铁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王某,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远联钢铁项目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360号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经营者刘淑云,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出生年月1957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赤某负责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子村7组。原告王某,男,出生年月1957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赤某负责人,现住赤峰市。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南大路。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远联钢铁项目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远联钢厂院内。负责人马森,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某、王某诉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远联钢铁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7元,撤诉后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