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496号原告蒋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