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军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26号罪犯王军浩,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4年3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军浩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王军浩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军浩抱着被害人的腿将其掀到,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民事赔偿部分撤回起诉。罪犯王军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军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浩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志安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