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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某,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29号原告: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泉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7750-x。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某,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彭某,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吴某、彭某个人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彭某个人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保山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祁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