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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衍军与淄博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福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衍军,淄博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福荣,刘文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黄衍军,1971年03月26日。被执行人:淄博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被执行人:车福荣。被执行人:刘文传,1969年08月16日。申请执行人黄衍军与被执行人淄博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福荣、刘文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采取划拨银行账户、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立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