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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洪清廉、邵云情、蔡秀气、黄泰山、林春苗、洪秀春、石狮市湟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洪清廉,邵云情,蔡秀气,黄泰山,林春苗,洪秀春,石狮市湟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沈明忠,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丽晶、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清廉,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邵云情,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秀气,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泰山,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春苗,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秀春,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石狮市湟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洪清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洪清廉、邵云情、蔡秀气、黄泰山、林春苗、洪秀春、石狮市湟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实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