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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赵百程与陈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程,陈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初405号原告:赵百程。委托代理人: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香。原告赵百程与被告陈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连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布匹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3月19日,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7878元,并由被告出具欠货款明细单一份。其后,被告仅支付56599元,余款61279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127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起诉后被告已支付货款5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5627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连香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欠货款明细单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5年3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7878元的事实。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递交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存在布匹买卖业务往来。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3月19日尚欠原告货款117878元,并出具欠货款明细单一份。上述货款,被告至今尚有56279元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连香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持有的欠货款明细单所证明。被告陈连香尚欠原告货款56279元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连香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香应支付给原告赵百程货款56279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陈连香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