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统庆诉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陈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暨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庆,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陈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200号原告王统庆,农民。委托代理人庄国振,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维兵,镇长。委托代理人徐同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陈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陈沟村驻地。原告王统庆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陈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暨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10月14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统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国振、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副职负责人王维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统庆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统庆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统庆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