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2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丙晨与被告崔红雁、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丙晨,崔红雁,毛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11-1号原告杜丙晨,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崔红雁,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毛进,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丙晨与被告崔红雁、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小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