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一福、刘启发、孙玉玲、赵克俭、王忠义、周宝汉与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孙厚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福,刘启发,孙玉玲,赵克俭,王忠义,周宝汉,孙厚传,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王一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刘启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孙玉玲,女,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赵克俭,男,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王忠义,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周宝汉,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孙厚传,男,满族,1950年6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组,现下落不明。被告: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大湾村。法定代表人:孙一涛,经理。原告王一福、刘启发、孙玉玲、赵克俭、王忠义、周宝汉与被告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孙厚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厚传下落不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大勋审 判 员 于 水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