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五05民终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彭兴兰与唐闽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兴兰,唐闽江,唐复洪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五05民终01575号上诉人:彭兴兰。被上诉人:唐闽江。原审第三人:唐复洪。上诉人彭兴兰因与被上诉人唐闽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彭兴兰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兴兰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兴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为2409元,由上诉人彭兴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