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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076号原告王某,****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单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