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076号原告王某,****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单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