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郃春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