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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2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郃春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