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634号申请人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某,主任。被申请人朱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启东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启计征决字(2015)00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决定,被执行人朱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4276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计征决字(2015)0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连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