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书德与任计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德,任计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80号原告孙书德。被告任计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德诉被告任计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书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计魁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书德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管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