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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书德与任计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德,任计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80号原告孙书德。被告任计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德诉被告任计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书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计魁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书德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管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