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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加利与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利,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徐加利,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被执行人张洪,男,土家族,现住延吉市小营镇。申请执行人徐加利与被执行人张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加利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洪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加利货款1491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执行费2162元,共计152142元)。但被执行人张洪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洪名下无房屋、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可供执行。2015年3月25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张洪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加利货款50000元。同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7月15日之前被执行人张洪再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加利货款60000元,剩余执行款42142元被执行人张洪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加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