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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明丰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丰,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丰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明丰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裁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向德惠市人民法院就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