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陈长海、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陈长海,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893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2号自编12号第三层306308室、第八层8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2884865。负责人:梁钢青。委托代理人:陈群,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海,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被告: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组织机构代码688149646。法定代表人:方莲。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海东,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长海、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飞建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群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案外人广东龙行天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龙行天下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人。2013年9月,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受多个货主委托,将1413件货物(主要为家具)自佛山南海沙头运往湖北武汉,由龙行天下物流公司转委托两被告实际承运(其中被告陈长海为驾驶员,被告飞建物流公司为登记车主),2013年9月28日,装载涉案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及货物全部焚灭。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接受龙行天下物流公司托运的承运人,负有保证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现货物中途因车辆起火受损,两被告依法应对龙行天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向多个货主进行了赔付,并据此向原告申请保险理赔,原告经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查勘、定损,最终向龙行天下公司支会了440163.5元的保险赔款,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付原告保险赔款损失44016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12月23日显337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长海、飞建物流公司共同答辩如下:被告陈长海与飞建物流公司是挂靠合同关系,其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不能代表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合同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飞建物流公司并非货物的承运人,其与龙天下公司无运输合同关系,故原告无权向飞建物流公司代位追偿。2、货物的损失无法确定。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工商查询信息(打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2、被告陈长海身份证、驾驶证、飞建物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飞建物流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无异议。3、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协议编号S20320130010)、货物运输保险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外人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就其运输的国内货物在原告处投保货物运输险。被告质证:由法院核实。4、龙行天下公司出具的部分运单(编号009882、009881)(原件,各1份),证明龙行天下公司受多个货主委托,将多票货物自佛山运至湖北。被告质证:由法院核实。5、公路货运协议书(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证明龙行天下公司转委托两被告实际承运涉案货物,运输起始地为南海沙头。被告质证: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协议并无飞建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飞建物流公司与龙天下公司的运输关系。6、货损明细表、出警证明(2张)(加盖被保险人公章,复印件,各1份),事故经过说明(原件,1份),证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陈长海驾驶涉案货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坪石隧道口附近时,整车着火致货物全部焚毁。被告陈长海陈述故事经过,并认可整车货损明细,涉案车辆装载的73票货物损失金额为506151.8元。被告质证:出警证明、出警说明由人民法院核实真实性,关于事故经过说明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该事故经过并不能确认事故的损失。该货物明细表无陈长海的签名,故无法核实该货损明细表。7、出险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龙行天物流下公司就案涉货物向原告要求理赔。被告质证:真实性无法核实。8、保险公估报告《报告编号:HWGDTP13907(2)》(原件,1份),证明经第三方公估公司查勘,此次失误造成的损失金额为506076元。被告质证:关于报损货物损失确定飞建物流公司并无参与,故关于报告的真实性无法核实。9、索赔函(原件,1份),证明龙行天下公司发函要求被告赔付损失506076元,但被告未作出任何赔付。被告质证:同答辩意见一致。10、快钱付款凭证(电子回单打印件,1份)、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原件,1份),证明因保险协议约定每年每次事故限额为50万元,且车辆实际载重30吨,核定载重19吨,原告与被保险人协商后就超载部分仅赔付80%,最终理算金额为(500000×19/30+500000×11/30×80%)×(15%)=440163.50元,原告已于2014年1月22日向龙行天下公司支付保险赔款440163.50元,取得代位龙行天下公司对负责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收到保险赔款,同意转让索赔权至原告。另补充快钱支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通过网上代付,故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电子回单的打印件。被告质证:由法院核实。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车辆挂靠合同(原件,1份),证明签运货运协议书的是陈长海为车辆实际车主,其与飞建物流有限公司只是挂靠关系、无权代表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合同责任应当由陈长海承担。原告质证:挂靠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也仅仅是两被告的内部约定与原告无关,因为涉案车辆的驾驶员是陈长海,车主是长丰飞建公司,原告有合理理由认为与龙行天下建立承托关系的就是两被告,且合同公路货物协议书,虽然没有长丰飞建公司的盖章,但是注明的承运方的名称、车牌号、车架号均指向两被告,此外,根据最高院交通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经营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的,属于机动车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无需承担责任。经本院审查,原告举证12,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3,客观真实,对原告与龙行天下公司存在货物运输险的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原告举证4、6、7、8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两被告未能举证予以推翻,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证5结合被告举证1,对该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9、10,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发货方)于2013年9月27日与被告飞建物流公司(承运方)、陈长海(司机)签订公路货运协议书,约定由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委托被告飞建物流公司承运货物家具,车牌号为皖A×××××号,司机为被告陈长海,计数整车,启运地沙头运至黄陂。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在运输途中被告飞建物流公司必须保证货物安全,过桥洞时必须看好桥洞高度,若造成货物丢失、被盗、淋湿、火灾、变质、损毁、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被告飞建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13年10月10日出警证明,证明2013年9月28日01时40分许,该队值班室接报警称: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方向距离坪右隧道口不远处,有一辆半挂车起火燃烧。民警接报后迅速出警,经调查,陈长海,(男,1976年1月24日生,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红星街道大寨选区9组22号,驾驶证号码:)驾驶皖A×××××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皖A7P**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1858KM处时,车辆起火燃烧,未发现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7P**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与其它车辆、物体等发生碰撞。乐昌市公安消防大队坪石公安消防中队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出警说明:2013年9月28日1时40分许,本中队接到报警称京港澳高速北行离坪石隧道口500米处有一辆(车牌号为皖A×××××,皖A7P**挂)的货车整车起火,本中队官兵前往现场实施处置。龙行天下物流公司与原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限从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包括起讫两日在内),航程:由佛山至全国各地(港澳台除外),运输限额:每一运输工具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与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数额相同)。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或10000元人民币,取高者。就该涉案车辆造成的货物损失,经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火灾事故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为龙行天下物流公司物流公路运输火灾事故情况属实,题述事故造成的估损金额为:506076元。原告于庭审中陈述:该涉案车辆核定载重为19吨,实际载重30吨,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与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就超载部分达成协议赔付80%,最终理算金额为440163.5元(计算为500000×19/30+500000×11/30×80%)×(15%)=440163.50元),原告并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理赔予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另查明,被告陈长海与飞建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飞建物流公司与龙行天下物流公司签订公路货运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三条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飞建物流公司应对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因本次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长海与飞建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被告陈长海对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与飞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龙行天下物流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举证证明,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赔偿龙行天下物流公司就本次车辆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赔偿保险理赔款440163.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该赔款的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40163.5元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二、被告陈长海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204.3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予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