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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先瑞申请执行李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瑞,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瑞,农民。被执行人李强,市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菏开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