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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中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534号原告:张国中,男,69岁。委托代理人:谢家鑫,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武警支队东隔墙。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中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