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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407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超申请执行陈路鹏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超,陈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407申请执行人刘艳超,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玉梅,女。系申请执行人刘艳超的妻子。被执行人陈路鹏,男,1978年5月10日生。刘艳超申请执行陈路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路鹏下落不明,至今也未发现有存款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47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