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甲县国土资源局,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7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洪亮。被执行人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玉文。申请执行人某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某甲县国土资源局以2015年11月被执行人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王庙镇西陈堂村集体土地1373.5平方米用于建村委会及健身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鱼国���资罚决字(2015)10-1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总计肆万壹仟贰佰零伍元整(41205),限十五日内缴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行政罚款代收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某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资罚决字(2015)10-1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资罚决字(2015)10-1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鱼国土资罚决字(2015)10-1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某乙镇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由鱼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被执行人某乙��西陈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41205元、加处罚款人民币41205元、执行费1336元,共计83746元交至鱼台县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解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