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62号原告:彭某,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集安市人。被告: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云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