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62号原告:彭某,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集安市人。被告: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云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