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顺与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234号原告刘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学,男,5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诉被告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朝 鲁 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