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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好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003号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更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任好杰,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