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浮山县科技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浮山县科技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473号原告:XX,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浮山县科技局,地址:浮山县神山路,法人代表:乔杰。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浮山县科技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贾学虎审 判 员 卫国玲人民陪审员 闫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彦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