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岳彩兵与张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兵,张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96号原告岳彩兵,个体工商户。被告张传永,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彩兵诉被告张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彩兵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