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岳彩兵与张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兵,张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96号原告岳彩兵,个体工商户。被告张传永,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彩兵诉被告张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彩兵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