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沈阳天翔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与张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天翔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张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天翔伟业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保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沈阳天翔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与张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