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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玉林与张士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张士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26号原告张玉林。被告张士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林诉被告张士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士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林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士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林撤回对被告张士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张玉林承担。审判员 马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