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与安洪亮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安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住所地通河县中央大街,组织机构代码:83101XXXX法定代表人郭传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守雷,1985年11月23日出生看,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安洪亮,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申请执行安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005.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于2016年4月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字第4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