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柳琳琳与迟克鹏、孙艾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琳琳,迟克鹏,孙艾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1048号原告柳琳琳。被告迟克鹏。被告孙艾娜。原告柳琳琳为与被告迟克鹏、孙艾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琳琳与被告迟克鹏、孙艾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迟克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因被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迟克鹏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我是借宋尚超的钱。被告孙艾娜辩称,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请求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迟克鹏、孙艾娜是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1日登记离婚。庭审中,原告柳琳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迟克鹏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十万元。借款人:迟克鹏。以证实其主张。经质证,被告迟克鹏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提出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并非原告,而是原告的丈夫宋尚超。经本院对宋尚超进行调查,宋尚超称本案的借款是原告柳琳琳出借给被告迟克鹏,该笔钱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被告迟克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迟克鹏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迟克鹏应予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迟克鹏、孙艾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艾娜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克鹏、孙艾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琳琳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迟克鹏、孙艾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