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军、吴巧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738号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新军、吴巧萍、黄康乐、张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