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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朋朋与被告庄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朋朋,庄文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70号原告杜朋朋,男。被告庄文强,身份信息不详。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朋朋与被告庄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朋朋诉称,2015年6月至9月期间,杜朋朋向庄文强所做工程垫付劳务费费、材料费合计18000.00元,但庄文强仅还款15200.00元,尚拖欠劳务费2800.00元,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杜朋朋没有举出庄文强的详细地址、身份信息,现查无此人,本案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