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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苗某诉被告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苗某,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98号原告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原告苗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系二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苗某诉被告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苗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