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尊海诉被告邻水县陈二湾煤矿、王显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海,邻水县陈二湾煤矿,王显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349号原告王尊海,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邻水县陈二湾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甘坝乡斜岩村。负责人王显林,该煤矿投资人。被告王显林,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尊海与被告邻水县陈二湾煤矿、王显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海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尊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海撤回对被告邻水县陈二湾煤矿、王显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尊海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