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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号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号民初968号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某,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