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褚荣雪、李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荣雪,李伟,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褚荣雪,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褚荣雪申请李伟等劳动争议一案中,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盐执字第00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伟名下冀J×××××号小型汽车一辆,现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褚荣雪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伟名下冀J×××××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