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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73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