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73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