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利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山县四门水帘贡醋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山县。法定代表人:魏列军,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武山县四门水帘贡醋坊,住所地:武山县。法定代表人:贾利萍,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山县四门水帘贡醋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抵清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山县四门水帘贡醋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