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振云与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云,张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342号原告张振云,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素英,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云与被告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