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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振云与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云,张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342号原告张振云,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素英,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云与被告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