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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鹏申请执行张帅帅、白存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张帅帅,白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张帅帅。被执行人白存玉。本院在执行刘鹏申请执行张帅帅、白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帅帅、白存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帅帅、白存玉向申请执行人刘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张帅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鹏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张帅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鹏10000元;(三)被执行人白存玉对2015年5月11日借款1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刘鹏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