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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连武发与梁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武发,梁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88号原告:连武发,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喜,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光,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连武发诉被告梁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