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连武发与梁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武发,梁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88号原告:连武发,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喜,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光,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连武发诉被告梁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