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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07号原告:肖毅,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无为县狮子口。负责人:汪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晓洪,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毅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毅申请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肖毅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