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世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世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天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世琢,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世琢在赤峰市金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自二〇一六年四月起被执行人刘世琢的工资及奖金等收入全额予以扣留,至扣清陆万元(¥60000.00元)时止。二、此款直接汇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 云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