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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27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宗雯,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商 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