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27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宗雯,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商 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