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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420号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秀香、顾建文、顾鑫、李秀英、马会香、胡月红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秀香,顾建文,顾鑫,李秀英,马会香,胡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法定代表人龙治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才华,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秀香,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顾建文,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顾鑫,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马会香,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胡月红,女,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2015)盐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7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32元,执行费316元,共计28948元。但六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会香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会香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马池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