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杜宏与刘清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刘清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杜宏,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清祥,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杜宏与被告刘清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宏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宏撤回起诉。原告杜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