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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杜宏与刘清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刘清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杜宏,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清祥,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杜宏与被告刘清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宏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宏撤回起诉。原告杜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