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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马军军与刘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军,刘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197号原告马军军。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原告马军军与被告刘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军委托代理人刘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军军诉称,2014年3月初至2015年1月初,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承揽的农户钢结构从事施工,且在施工时被告因结婚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5年1月19日经核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动报酬17000元,共计欠原告32000元,但被告在确认应付数额后至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裁判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2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刘洋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军军受雇于被告刘洋为其承揽的农户钢结构从事施工工作,并拖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另外,被告因结婚缺钱向原告马军军借款150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一次性还清。该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欠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马军军提供劳务后应获得劳务报酬。原告马军军主张被告刘洋欠付劳务费17000元,事实清楚,���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洋欠原告马军军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双方属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且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归还借款,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给付原告马军军劳务费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5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刘洋给付原告马军军借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5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递交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600元,并将上诉状和上诉费票据一并递交我院,逾期不交费、不递交我院上诉状或上诉费票据的视为不再上诉。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泊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