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联俊与章传康、谢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俊,章传康,谢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039号原告:吴联俊。被告:章传康。被告:谢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俊与被告章传康、谢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吴联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联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联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