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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联俊与章传康、谢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俊,章传康,谢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039号原告:吴联俊。被告:章传康。被告:谢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俊与被告章传康、谢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吴联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联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联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